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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居住证积分落户政策解读

栏目:积分落户 人气:0 时间:2023-02-20 来源:网络


天津市居住证积分落户政策解读

(天津市居住证积分落户政策解读)

  

  

2022年一月一日起施行的天津市居住证管理办法和居住证积分落户的政策。网上看了很多解读,不是太全面。我呢把查询到的细则解读一下。查询不到原文的可以关注私信我,找我要。

  

在本市居住满半年,符合有合法稳定住所、合法稳定就业、连续就读条件之一的来津公民,可以申领居住证。

  

需要申领居住证的,申请人可以到居住地单位或通过网络办理。提交本人居民身份证、本人近期相片以及居住地住址、就业、就读等证明材料。

  

居住证由公安机关统一签发。受理单位应当与受理之日起5日内完成审核签发工作,并将制证信息上传至市公安局制证机构。市公安局制证机构应当自受理单位审核签发之日起10日内制作发放居住证。

  

为了推动京津冀居住证互认,持有相关省市居住证且符合在本市有合法稳定住所、合法稳定就业、连续就读条件之一的来津公民,提供本人居民身份证、本人近期相片以及居住地住址、就业、就读等证明材料。可以不受在本市居住满半年的限制。

  

这个就是关于居住证的申领条件,后面会做积分解读。

  

居住证需要每年签注一次。居住证持有人在居住地连续居住的,应当在居住每满一年之日前一个月内,凭居住证及合法居所证明到现居住地受理单位或者通过网络办理签注手续。

  

居住证持有人住址发生变动的,应当自变动之日起7日内,凭居住证及合法居所证明到现居住地受理单位或者通过网络办理居住证信息变更手续。

  

居住证积分指标体系包括基本分、导向分、附左边加分右边和负积分四个类别,总积分为各项指标的累计得分。

  

申请居住证积分落户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在境内具有合法有效身份;

  

(二)持有有效的天津市居住证;

  

(三)被本市行政区域内的机关、团体、事业单位、企业、民办非企业单位以及个体经济组织等用人单位招用,或者在本市投资办企业;

  

(四)用人单位和职工在本市依法连续正常缴纳社会保险费满1年或者自2014年1月1日本市实施居住证管理制度以来累计正常缴纳社会保险费满3年,申请时处于正常缴费状态、未同时在其他省(自治区、直辖市)参保缴费,且未达到法定退休年龄;

  

(五)居住证积分达到申报指导分值(申报指导分值可随居住证积分指标体系进行调整)。

  

申请居住证积分落户具体流程为:经办人登录天津网上办事大厅,进入居住证积分专栏,填写注册信息并进行自助测评,测评分值达到或者超过当期申报指导分值后,按要求上传申报材料并提请积分落户受理点审核。

  

用人单位应当对居住证积分落户申请人提供的申报材料真实性、合法性负责,经查实存在提供虚假信息申办积分落户情形的,取消该单位自下一申报期起1年内申报资格,情节严重的取消该单位自下一申报期起3年内申报资格。

  

居住证积分落户申报一般每年两期,第一期在当年1月至4月申报,截止日期为4月30日,第二期在当年7月至10月申报,截止日期为10月31日。根据实际需要,可适时调整申报期次和时间。

  

积分情况定期在天津网上办事大厅公布,居住证积分落户申请人可以自行查阅。居住证积分落户申请人本人对公布的积分分值及其他情况有异议的,可在公布期间内通过申请渠道申请复核,相关部门应当及时核查,根据核查结果作出调整或者不予调整的处理,并将核查结果及时告知居住证积分落户申请人。

  

本办法自2022年1月1日起施行,2026年12月31日废止。

  

天津市居住证管理办法申领居住证最重要一点就是增加了京津冀居住证互认,但是想要在天津进行落户申请,要换成天津市居住证。

  

在申领天津市居住证要满足其中一个条件(在津有合法稳定住所或者有合法稳定就业或者连续在津就读)条件是可以的,但是在管理办法当中还是要有合法稳定住所才能办理申领。这个要注意,就是要有租房或者住房才行。居住证可以网上申请办理了。

  

其它的就好理解了。

  

1.《办法》的主要修订内容有哪些?

  

答:原《办法》共8章48条,修订后为7章47条。主要修订内容如下:

  

(一)提升服务水平,实现网上办理。一是缩短居住证办理时间,居住证审核时间由7个工作日缩短为5日内,制发时间由20个工作日缩短为10日内,减少群众等待时间;二是开通居住证业务网上办理,公民可通过网络办理居住登记、申领居住证、申办居住证签注等业务。居住证持有人同时具有电子居住证。三是实现居住证积分落户申报网上办理,减少了申报材料,经办人可以通过网络提交证明,不用到现场交件。

  

(二)加强居住登记管理,强调诚信守法。一是增加房屋出租人和用人单位按照规定向公安机关报送来津公民信息,同时带领来津公民申报居住登记的条款,强化房屋出租人、用人单位的治安责任;二是为体现居住证实名制,删除了在办理居住证申领和签注业务时由用人单位集中办理的规定;三是增加了“居住证持有人提供虚假信息申办积分落户”将给予取消积分资格或减分的规定。

  

(三)放宽积分申报条件,扩大政策覆盖面。一是将原来需“连续缴纳社会保险费满1年”方可申请积分,修改为“连续缴纳社会保险费满1年或累计缴纳社会保险费满3年”,并删除申请积分落户须“在津具有合法稳定的落户地点”规定,进一步放宽积分落户申请条件。二是删除了每年公布年度积分落户人口指标总量的条款,取消年度落户数量限制;三是删除违反计划生育政策“一票否决”条款,进一步扩大政策覆盖面。

  

(四)落实国家要求,促进京津冀协同发展。为落实国务院“探索实行城市群内户口通迁、居住证互认制度”的要求,增加了“推动京津冀居住证互认,持有相关省市居住证的来津公民,且符合本市居住证申领条件的,提供本办法第十二条规定的证明材料及相关省市居住证可直接申领本市居住证,不受在本市居住满半年的限制”条款。

  

2.修订后积分申报有何变化?

  

此次《办法》的修订,对《积分指标》调整不大,居住证积分落户的申报实现网上受理,申请人不再需要到窗口交件,最低分值线和积分指标分值没有变化。

  

3.居住证怎样申领和签注?

  

答:(一)外地户籍居民在津居住满半年,且符合有合法稳定住所、合法稳定就业、连续就读条件之一的,可携带身份证(或户口本)以及在津合法居所证明,到居住地公安派出所或者受公安机关委托的社区服务机构申领居住证,也可以通过“天津网上办事大厅”等网络渠道在线办理。

  

持有京津冀相关省市居住证且在我市有合法稳定住所、合法稳定就业、连续就读条件之一的外地户籍居民,可携带身份证(或户口本)、在津合法居所证明,相关省市居住证,到居住地公安派出所或者受公安机关委托的社区服务管理机构直接申领居住证,不受在津居住满半年的限制。

  

(二)居住证有效期为1年,需每年签注1次。居住证持有人在居住地连续居住的,应当在居住每满1年之日前1个月内,持居住证及在津合法居所证明到居住地公安派出所或者受公安机关委托的社区服务机构办理签注手续,也可以通过“天津网上办事大厅”等网络渠道在线办理。

  

居住证持有人居住地址发生变动的,应当自变动之日起7日内,持居住证及在津合法居所证明到居住地公安派出所或者受公安机关委托的社区服务机构办理地址变更手续,也可以通过“天津网上办事大厅”等网络渠道在线办理。

  

4.居住证积分指标及分值是如何规定的?

  

答:《天津市居住证积分指标及分值表》包括基本分、导向分、附左边加分右边和负积分四个类别,总积分为各项指标分值的累计得分。具体情况是:

  

第一类是基本分。包括社会保险、居住、住房公积金、年龄、受教育程度、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技能人员职业技能水平等指标,体现了鼓励在本市长期稳定就业、稳定居住的外来常住人口落户,在本市工作、生活的时间越长,积分越多,并适度给年轻、有较高文化程度和有一定职业技能水平的人员一定左边加分右边。同时,为了缓解中心城区的人口压力,积极引导群众在中心城区之外的区落户。

  

第二类是导向分。为职业(工种)指标,主要目的是鼓励紧缺职业人员在本市落户。为了满足本市有关行业对紧缺人才的需求,鼓励人力资源对紧缺行业优先满足。

  

第三类是附左边加分右边。包括婚姻情况和奖项指标,主要目的是鼓励外来人员家庭化迁入,鼓励获得国家技能大赛的人员落户。

  

第四类是负积分。为违法违规与犯罪减分指标,是指5年内有提供虚假信息办理相关证书、证明或申办积分落户记录的(包括虚假户籍、学历、专业、就业、住房、纳税证明、购房证明材料等),以及有刑事犯罪记录的情况进行减分。并规定了用人单位为申请人提供虚假信息申办积分落户的情况需承担的后果。

  

5.如何在网上申请办理居住证积分?

  

答:用人单位在天津网上办事大厅居住证积分专栏注册、登录后,准确填写申请人信息并进行网上测评,测评结果达到当期申报指导分值的,根据申请人情况上传相应材料并提请审核。填写信息和上传的相关材料应真实、准确、完整、有效。

  

6.居住证积分申请受理时间、截止时间是如何规定的?

  

答:居住证积分落户申报一般每年两期,第一期在当年1至4月申报,截止日期为4月30日,第二期在当年7至10月申报,截止日期为10月31日。

  

.7在本市依法缴纳社会保险是指什么?

  

答:申请人在本市合法稳定就业并依法缴纳企业职工或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费、医疗(生育)保险费、工伤保险费、失业保险费。申请人在津缴纳社会保险期间,未同时在其他省(自治区、直辖市)就业参保缴费。

  

8.依法连续缴纳社会保险费满1年或累计缴纳社会保险费满3年是指什么?

  

答:连续缴纳社会保险费满1年是指:第一期申请的,上年12月31日前连续缴费满12个月;第二期申报的,当年6月30日前连续缴费满12个月。

  

累计缴纳社会保险费满3年是指:第一期申请的,自2014年1月1日至申请上年12月31日期间累计缴费满3年;第二期申请的,自2014年1月1日至申请当年6月30日期间累计缴费满3年。

  

补缴社会保险费年限、异地转入的外省市缴费年限、灵活就业人员个人缴费年限不予连续和累计计算。

  

8.如何理解申请时处于正常缴费状态?

  

答:申请人申请当期应处于由用人单位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正常缴费状态。申请当期是指:第一期为当年1月至4月,第二期为当年7月至10月。

  

9.社会保险如何积分?

  

答:在本市参加社会保险按险种计分。社会保险缴费满12个月不满36个月的,每年最高积22分,其中: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积10分、基本医疗保险积3分、失业保险积3分、工伤保险积3分、生育保险积3分;缴费满36个月的,自满36个月的下一月起,每年最高积28分,其中: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积12分、基本医疗保险积4分、失业保险积4分、工伤保险积4分、生育保险积4分。

  

申请人补缴社会保险费年限、异地转入的外省市缴费年限、灵活就业人员个人缴费年限不予连续和累计计算积分。

  

计算积分的时间,第一期申报的以上年12月31日为截止日期,第二期申报的以当年6月30日为截止日期。

  

10.租赁住房如何积分?

  

(一)租赁住房积分需符合哪些条件?

  

答:1.租赁住房经房屋租赁登记备案,且“天津市房屋租赁登记备案证明”(以下简称“备案证明”)的“租赁用途”为“居住”的可以积分。

  

2.申请人应与“备案证明”载明的承租人一致。

  

(二)租赁住房积分如何计算?

  

答:1.积分以月为单位计算,租赁不满一个月的按整月计算。租赁住房积分=月租赁住房分值×累计租赁时间。

  

住房的租赁时间以“备案证明”的备案日期起至积分截止日期止,以已租赁的时间为准。

  

2.申请人租赁多套住房的可以累计积分,但多套住房租赁时间重叠部分积分只计算一次。

  

11.自有住房如何积分?

  

(一)是否所有房屋都能积分?

  

答:1.在本市国有土地上建设,用途为住宅、居住型公寓的房屋,可以积分。用途以《天津市商品房买卖合同》(《天津市存量房屋买卖协议》)或《不动产权证书》等合法权属证明载明用途为准。

  

2.集体土地上的住房不能积分。

  

3.存在异议登记、限制转让(附有违法建筑等)等限制产权交易的住房不能积分。

  

4.提出申请时自有住房已出售的不能积分。

  

(二)住房积分如何计算?

  

答:1.积分以月为单位计算,不满一个月的按整月计算。自有住房积分=月自有住房分值×拥有住房时间。

  

拥有住房时间的起始时间依上述各条款情形计算,终止时间以积分截止日期计算。

  

2.申请人同时拥有多套住房的,按一套住房积分。

  

12.在京、津、冀连续居住年限如何计算积分?

  

答:申请人在京、津、冀取得居住证之月起,至申报积分落户当月之间,持签注有效居住证累计满12个月积6分。(申请人如对积分值提出异议可到办理居住证的派出所进行查询申诉)。

  

13.如何确定法定退休年龄的时间结点?

  

答:申报居住证积分材料的时间结点为:男性,年满60周岁当日为申报截止日期;女性(操作岗),年满50周岁当日为申报截止日期;女性(管理岗),年满55周岁当日为申报截止日期。

  

14.提供虚假信息应承担哪些后果?

  

答:用人单位在积分落户申报过程中,经查实提供虚假信息和材料的,取消涉及的申请人当期申报资格,取消该单位自下一申报期起1年内申报资格;情节严重的,取消该单位自下一个申报期起3年内申报资格;有违法犯罪行为的,依法追究左边法律右边责任。经查实个人提供虚假信息和材料的,取消该申请人当期申报资格,申请人自下一个申报期起5年内再次申报的,每条虚假记录扣减30分。

  

相关部门应当严格审查申请人及申报单位所提交材料,必要时可要求相关单位和个人提供有关证据材料,单位和个人应予以配合。

  

关于居住证互认可以加多少分,大家要注意,个人理解是,外地居住证应该是可以加6分。多出的年限应该是不能左边加分右边的。

  

关于积分落户举例2021年3月份缴纳社保,到天津2022年2月份算一年嘛?不算,只计算到2021年12月份。只能申请2022年下半年积分落户。下半年截止日期是2022年6月份。可以申请下半年的。同时要满足社保不能断交,不然就不能申请了。

  

社保、居住、公积金、技能证、夫妻缴纳社保左边加分右边都做出了计算积分的时间,上半年申请的以上年12月31日为截止日期,下半年申请的以当年6月30日为截止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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