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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户籍迁入收紧?人才引进落户条件新政策2021全文解读

栏目:人才引进 人气:0 时间:2023-06-29 来源:网络


深圳户籍迁入收紧?人才引进落户条件新政策2021全文解读

(深圳户籍迁入收紧?人才引进落户条件新政策2021全文解读)

  5月25日,深圳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发布关于公开征求《深圳市户籍迁入若干规定(征求意见稿)》意见的通告,其中修订了多个内容,诸多方面收紧。

  在人才引进入户条件中,不仅将学历收紧到本科,还将年龄收紧:本科收紧到35周岁以下,硕士收紧到40周岁以下,博士收紧到45周岁以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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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深圳市户籍迁入若干规定(征求意见稿)全文一览:

  第一条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家户籍制度改革有关精神,优化人口结构,提高人口素质,促进人口与经济、社会、资源、环境协调发展,根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推进户籍制度改革的意见》(国发〔2014〕25号)、《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推进户籍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粤府〔2015〕63号)、《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和完善人口服务管理的若干意见》(深府〔2016〕58号),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户籍迁入是指非深圳市户籍人员将户籍从其他地区迁入深圳市。

  第三条市政府根据全市经济社会发展情况,对户籍迁入进行宏观调控。

  第四条户籍迁入以总量调控、分类管理、存量优先为原则,实行年度计划安排、准入条件和审批入户相结合的管理方式。

  第五条户籍迁入计划根据人口管理政策和产业政策按年度制定,重点满足全市经济社会发展对各类人才的需求。全市年入户总量应当控制在年度迁入计划之内。

  第六条户籍迁入划分为核准类入户、积分入户和政策性入户三个类别。

  本规定所称核准类入户,是指从深圳市外或市内非户籍人口中根据年龄、学历、技术技能水平等条件引进人才,按规定办理入户。

  本规定所称积分入户,包括人才引进积分、投资纳税积分、居住社保积分三个渠道。人才引进积分是指学历、技术技能水平等达到一定条件,但不符合核准类要求的人员,按规定办理入户;投资纳税积分是指对在深圳市缴纳一定税额、符合入户条件的企业法定代表人、自然人股东、合伙企业出资(合伙)人、个人独资企业主、个体工商户业主及纳税达到一定数额的个人,按规定办理入户;居住社保积分是指对参加深圳市社会保险并在深圳市拥有合法住宅用途房产(或合法租赁住房)达到一定年限的人员,按规定办理入户。

  本规定所称政策性入户,是指按照国家、广东省、深圳市有关规定,对符合特定政策的人员,按规定办理入户,包括夫妻投靠、老人投靠、未成年子女随迁、军转干部安置、军人家属随迁、军休及复员干部和退役士兵安置、招生和驻深机构人员入户等。

  第七条市发展改革部门负责统筹协调户籍迁入管理的各项工作,牵头研究提出户籍迁入政策,制定全市年度户籍迁入计划并组织实施,对计划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市人力资源保障部门负责按计划办理核准类、人才引进积分入户审核工作。

  市公安部门负责按计划办理投资纳税积分入户、居住社保积分入户、夫妻投靠、子女随迁、老人投靠入户等审核工作,衔接办理其他各类人员的迁户手续。

  市退役军人部门负责按计划办理军转、军休、复员干部和退役士兵安置等入户审核工作。

  市扶贫协作和合作交流部门负责按计划办理外地政府驻深机构在编人员入户审核工作。

  第八条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人员,经核准可直接办理入户:

  (一)本市认定的任期内的高层次人才且未超过法定退休年龄的人员;持有效期内的深圳市鹏城优才卡且符合相关规定的人员。

  (二)具有国内博士研究生学历,或具有博士学位,年龄在45周岁以下的人员。

  (三)具有国内硕士研究生学历,或具有硕士学位,年龄在40周岁以下的人员。

  (四)具有国内普通高校全日制大学本科学历并具有学士学位,年龄在35周岁以下的人员。

  (五)在国(境)外学习并获得学士以上学位的留学人员。其中学士年龄在35周岁以下,硕士年龄在40周岁以下,博士年龄在45周岁以下。

  (六)具有正高级专业技术资格,年龄在50周岁以下的人员;具有副高级专业技术资格,年龄在45周岁以下的人员;具有中级专业技术资格,年龄在35周岁以下的人员。本项所述人员需同时具有全日制大专以上学历。

  (七)具有高级技师职业资格证书(或经深圳市人力资源保障部门备案的企业、社会培训评价组织核发的高级技师职业技能等级证书),年龄在40周岁以下的人员;具有技师职业资格证书(或经深圳市人力资源保障部门备案的企业、社会培训评价组织核发的技师职业技能等级证书),年龄在35周岁以下的人员。本项所述人员的职业资格证书需同时符合深圳市紧缺工种(职业)目录。

  (八)在世界技能大赛和国家级一、二类职业技能竞赛中获奖人员,或获得“中华技能大奖”、“全国技术能手”、“广东省技术能手”、“深圳市技术能手”称号人员,或受深圳市委、市政府表彰的人员。本项所述人员年龄需在45周岁以下。

  符合本条规定条件的人员,由人力资源保障部门按有关规定审核后办理相关手续,具体实施办法和办理程序由市人力资源保障部门另行制定。市(区)人力资源保障部门应当按规定做好学历、技术资格、职业资格、职业技能等核验工作。

  不符合本条规定条件,属于深圳市经济社会发展急需的特殊人才,经市发展改革部门下达专项计划后,可由市人力资源部门在计划安排额度内审批引进。

  市人力资源保障部门可根据国家、省、市有关要求以及业务开展情况,发布人才引进业务负面清单。被列入人才引进业务负面清单的材料和事项,将不作为人才引进的申请依据。

  第九条不符合第八条条件,但达到一定学历、技术技能等水平的其他人才,在年度计划安排额度内,可由市人力资源保障部门通过人才引进积分排名择优审批办理,具体办法由市人力资源保障部门会同市发展改革等部门另行制定。符合本条规定的人员,迁户时年龄应当在50周岁以下。

  第十条在深圳市缴纳一定税额、符合入户条件的企业法定代表人、自然人股东、合伙企业出资(合伙)人、个人独资企业主、个体工商户业主及纳税达到一定数额的个人,在年度计划安排额度内,可由市公安部门通过投资纳税积分排名择优审批办理,具体办法由市公安部门会同市发展改革等部门另行制定。符合本条规定条件的人员,迁户时年龄应当在55周岁以下。

  第十一条持有深圳市居住证,且在深具备合法稳定就业和合法稳定住所(含租赁)条件的人员,在年度计划安排额度内,可由市公安部门通过居住社保积分排名择优审批办理,具体办法由市发展改革部门会同市公安等部门另行制定。符合本条规定人员迁户时,男性应当在55周岁以下,女性应当在50周岁以下。

  第十二条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人员,在年度计划安排额度内,经审批可办理政策性迁户:

  (一)父母一方为深圳市户籍的,其未成年子女可以申请投靠入户。

  (二)夫妻一方为深圳市户籍的,其配偶按下列要求申请投靠入户:

  1.在深有就业,且同时符合本规定第八条、第九条条件的,直接办理核准类或人才引进积分入户;

  2.在深无就业,或者虽有就业但不符合本规定第八条、第九条条件的,分居时间满5年后可以申请入户。经深圳市认定的高层次人才及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资格、高级技师或硕士以上研究生学历条件人员的配偶,可不受分居时间限制并予优先解决,原则上只享受一次。

  (三)迁入深圳市户籍连续满15年,迁入深户后在深圳依法缴交社保累计满15年,且仍拥有深圳市户籍的,其共同生活的父母可以申请投靠入户。父母婚姻在存续期间的,须同时提出入户申请,离异或丧偶后未再婚者除外。

  (四)符合国家、广东省、深圳市规定的军转干部及其随迁随调家属、军休及复员干部和退役士兵、驻深部队随军家属,可以申请入户。

  (五)深圳市高等院校在国家统招计划内生源新生可以申请入户。

  (六)地级市以上人民政府驻深机构在编工作人员可以在计划安排额度内申请入户。

  (七)国家、广东省、深圳市规定的其他情形。

  本条第一款所述人员迁户时,其年龄应当在18周岁以下,但在高中(含中职、中技)或大学在读学生的,其迁户年龄可以放宽至20周岁以下。本条第三款人员迁户时,其年龄应当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本条第六款人员迁户时,其年龄应当在55周岁以下。

  本条第五、六款所述人员入户后,其户籍须落在所属学校或单位的集体户,不可进行市内迁移,不可申请夫妻投靠、老人投靠迁户,完成在深学业或工作后须将户口及时迁出深圳。第六款所述人员入户后,其未成年子女可申请子女投靠迁户,其户口迁出时须将其尚未成年的随迁子女一并迁出。

  第十三条有关人员迁户时,应无刑事犯罪记录,且无参加国家禁止的组织或活动的记录。

  第十四条各类迁户人员应当按以下规定办理相关手续,获得深圳市户籍迁入指标后,再到公安部门办理后续入户手续:

  (一)符合核准类、人才引进积分入户条件的人员,根据各自情况按规定向市、区(新区)人力资源保障(组织)部门申请办理相关手续。

  (二)符合投资纳税积分、居住社保积分入户条件的人员,向市公安部门申请办理相关手续。

  (三)符合政策性入户条件的人员,按入户类别分别向公安、退役军人、扶贫协作和合作交流部门申请办理相关手续。

  第十五条符合本规定条件的人员迁户时,其户口性质仍登记为农业户口的,须同时申请办理深圳市“农转非”手续。

  第十六条符合本规定第八条、第九条、第十条、第十一条人员的未成年子女(年龄应在18周岁以下),可由有关部门同步审核办理子女随迁入户手续。

  第十七条申请人提供的入户申请材料应真实有效。经有关部门查实,存在隐瞒、欺骗或提供虚假材料的,5年内不予受理入户申请;已经入户的,予以注销,退回原籍;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第十八条有关部门应当在职责范围内,依据本规定,坚持简化程序、优化服务,制定具体的实施办法。

  第十九条本规定所称“以下”不包含本数,“以上”包含本数。

  第二十条本规定自202X年X月X日起施行。《深圳市户籍迁入若干规定》(深府〔2016〕59号)同时废止。

  深圳市居住社保积分入户办法(征求意见稿)

  第一条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央关于进一步推进户籍制度改革的要求,促进在城镇稳定就业和生活的常住人口有序实现市民化,根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推进户籍制度改革的意见》(国发〔2014〕25号)、《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推进户籍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粤府〔2015〕63号)、《深圳市户籍迁入若干规定》(征求意见稿),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居住社保积分入户是指对持有深圳经济特区居住证且在深具有合法稳定就业和合法稳定住所(含租赁)的人员,按照积分制要求进行积分,依照分值排序,在年度计划安排额度内审批入户。

  第三条市政府根据深圳市经济社会发展情况,按照统筹兼顾、稳妥有序的原则对居住社保积分入户进行宏观调控。

  第四条市发展改革委(市人口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指导居住社保积分入户政策的实施,协调、监督、检查居住社保积分入户工作,将计划指标统一纳入深圳市年度户籍人口增长计划内管理。

  市公安局负责具体实施居住社保积分入户工作,组织开发信息系统,受理、审核入户人员申请材料,为达到入户要求的人员办理入户手续。

  市人力资源保障局、市医保局负责审核(复核)入户人员参加深圳市社会保险信息,及时报送市公安局。

  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负责审核(复核)入户人员在深圳市房地产登记信息,及时报送市公安局。

  市住房建设局负责审核(复核)入户人员租赁深圳市住房信息。

  市民政局负责协助审核(复核)入户人员婚姻信息。

  市政务服务数据管理局负责市政务信息共享交换平台的维护和技术保障,统筹积分入户涉及的信息共享工作。市人力资源保障局、市规划自然资源局、市住房建设局、市民政局确保积分入户涉及的社保、房产、租赁、婚姻等信息通过共享交换平台实现共享。

  政府各有关部门和其他相关组织机构应当建立居住社保积分入户信息共享工作机制,积极配合做好入户审核工作。

  第五条申请居住社保积分入户人员应同时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年龄男性在55周岁以下,女性在50周岁以下;

  (二)持有有效的深圳经济特区居住证;

  (三)拥有深圳市合法产权住房或合法租赁住所(已登记备案)年限满10年;

  (四)依法按时参加深圳市社会保险年限累计满10年;

  无刑事犯罪记录,且未参加过国家禁止的组织及活动。

  第六条居住社保积分入户人数实行年度总量控制。年度入户指标数量纳入深圳市年度户籍人口增长计划内统筹安排,并向社会公布。

  第七条居住社保积分入户指标由居住情况、参加社会保险年限情况及诚信守法情况等指标组成,入户总积分为各项指标累计积分。市发展改革委、市公安局可根据计划执行情况适时对积分指标及分值做动态调整。

  第八条办理居住社保积分入户人员应当向市公安局提出入户申请,其积分信息统一纳入深圳市积分入户信息库,按由高到低的顺序进行排名。

  第九条居住社保积分入户实行统一集中受理,每年一次,具体时间由市公安局每年另行公告。市公安局根据入户申请人员积分分值排名和年度积分入户指标,确定正式入户人员名单,并及时向社会公示,公示时间为7天。公示期满后,正式入户人员应在规定时间内向市公安局提交相关入户材料。审核通过的,办理相关入户手续。

  公示期间,入户申请人员对公示结果存在异议的,可向市公安局申请复核,同时提交相应复核材料。各相关部门依据本办法第四条职能划分,在收到市公安局移交的复核申请材料之日起7日内将复核结果反馈至市公安局。

  第十条进入正式入户人员名单的申请人应在规定时间内按要求向市公安局报送相关入户材料,经核实有效后,由市公安局在15个工作日内发放深圳市入户指标,办理相关入户手续。

  第十一条以配偶房产(或本人与配偶共有房产)申请入户的,夫妻结婚时间在年度申请截至之日应连续满2年且婚姻仍在存续期内。入户申请人未成年子女允许申请同步随迁入户。

  第十二条入户申请人及其随迁家属户口簿仍登记为农业家庭户的,应当同时办理深圳市“农转非”手续。

  第十三条市公安局依据本办法制定居住社保积分入户办事指南,加强宣传和指引,切实做到便民利民。

  第十四条居住社保积分入户申请人员应确保入户申报材料真实有效。经有关部门查实,存在隐瞒、欺骗或提供虚假材料的,5年内不再受理其入户申请;已经入户的,予以注销,退回原籍;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十五条除有特别说明之外,本办法对申请人入户条件核查及积分分值计算时点以当年度申请截止日期为准;所称的年度,指当年度1月1日至12月31日。

  第十六条本办法自2021年X月X日起施行,有效期五年。《深圳市积分入户办法(试行)》(深发改规〔2017〕1号)同时废止。

  第十七条本办法由市发展改革委、市公安局会同各相关部门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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