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栏目:人才引进 人气:0 时间:2023-08-22 来源:网络
(2022年深圳博士购房优惠政策(博士购房补贴))
《深圳市人才安居办法》将于明天起正式实施,根据规定满足以下条件可申请住房补贴:1.本科以上学历;2.深户;3.未享受过购房优惠政策;4.本科未满30周岁、硕士未满35周岁、博士未满40周岁。标准为本科6000元/人、硕士9000元/人、博士元/人。
新引进人才租房补贴
人力资源部门在办理新引进人才的接收、调入或者引进手续时,应当告知新引进人才申请租房补贴的条件和程序。
本办法所称新引进人才是指本市接收的应届毕业生、新调入的在职人才、新引进的归国留学人员。
新引进人才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向办理接收、调入或者引进手续的人力资源部门申请发放租房补贴:
(一)本科以上学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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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具有本市户籍;
(三)本人在本市未享受过购房优惠政策、未正在租住公租房。
新调入的在职人才除符合前款规定条件外,还应当符合下列年龄条件:本科未满30周岁、硕士未满35周岁、博士未满40周岁。上述年龄条件以调入年度的1月1日为判断时点。
新引进人才应当在引进审批文件签发之日起1年内提出租房补贴申请,未在规定期限内提出申请的,视为自动放弃申请资格。
新引进人才的租房补贴标准为:
(一)本科6000元/人;
(二)硕士9000元/人;
(三)博士元/人。
备受关注的《深圳市人才安居办法》自2015年1月1日起正式实施,其中杰出人才可申请免租金租住200平方米左右住房,新入职且符合条件的本科生可领取6000元/人住房补贴等多项规定对人才颇有吸引力。深圳租房补贴2015申请指南+条件+时间,快来了解一下。【深圳租房补贴2015申请指南+条件+时间新入职本科生可领6千元】
备受关注的《深圳市人才安居办法》自2015年1月1日起正式实施,其中杰出人才可申请免租金租住200平方米左右住房,国家级领军人才每月可领4800元租房补贴,新入职且符合条件的本科生可领取6000元/人住房补贴等多项规定对人才颇有吸引力。
相关报道:深圳租房补贴新政策:应届本科生入深有6千元租房补贴申请条件程序条件
本科以上学历、具有本市户籍、本人在本市未享受过购房优惠政策且未租住公租房,同时符合“本科未满30周岁、硕士未满35周岁、博士未满40周岁”条件的新引进人才,可以向办理接收、调入或者引进手续的人力资源部门申请发放租房补贴。
标准:租房补贴标准为本科6000元/人、硕士9000元/人、博士元/人。
申请时间
新申报的,起止时间为:2015年1月至9月,人才聘用合同签订时间、人才证书取得时间晚于2015年1月的,起算时间为上述材料最后的时间。
特别提示
新引进人才是指本市接收的应届毕业生、新调入的在职人才、新引进的归国留学人员。新引进人才应当在引进审批文件签发之日起1年内提出租房补贴申请,未在规定期限内提出申请的,视为自动放弃申请资格。
申请指南
事项内容:申请人才安居租房补贴(高、中初级人才)
事项类别:其他事项
申请受理机关
决定机关:深圳市住房和建设局
年审或年检:无年审
事项收费:不收费
条件:
人才安居扩大试点单位(以下简称试点单位)的高中初级人才及其家庭成员(配偶、未成年子女),在申请及领取补贴期间需符合以下条件:
1.在本市未拥有任何形式自有住房、未租住政策性住房(包括公共租赁住房、周转房、教师公寓等);
2.未在本市享受过购房优惠政策、未享受过“孔雀计划”政策;
3.没有违反计划生育政策;
4.人才职称、学位、年龄条件符合以下规定:
(1)新引进的高级人才(2010年5月14日后与本市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并首次在本市缴纳社会保险),正高级职称未满46周岁,副高级职称未满41周岁;
(2)中初级人才:国内外全日制高校毕业,博士未满36周岁,硕士未满31
租房补贴申请统一采用网上日常受理的方式,每季度集中
核查、公示、发放一次:
1.首次发放工作程序
(1)通过答疑会对试点单位进行培训。
(2)试点单位审核申请材料,并在本单位公示5个工作日。经审核并公示合格的,通过人才安居系统正式申报。
(3)从2014年下半年开始,每季度第一个月前15日,试点单位须网上确认申请人在岗等情况。期间,不提交个人首次申报材料。
(4)申请人计生、婚姻变化情况或生育情况,以及人才(配偶、未成年子女)拥有自有住房、租住政策性住房等情况发生变化的,须在情况发生变化之日起1个月内向试点单位报告。试点单位须及时网上提交。
(5)市住建局会同市规划国土、市人力资源保障部门和各区住房保障部门对申请资格进行核查。核查不合格的,通知试点单位。
(6)核查合格的,市住建局在官方网站公示人才信息5个工作日。公示内容为:申请人姓名、身份证号码(前10位)、年龄、性别、人才类型、工作单位、配偶姓名、配偶身份证号码(前10位)、未成年子女姓名、未成年子女身份证号码(前10位)。
(7)公示合格的,市住建局提请市财政委员会拨付租房补贴资金。公示不合格的,通知试点单位,并按相关规定处理。
(8)市财政委复核并拨付租房补贴资金。
2.续发工作程序
(1)从2014年下半年开始,每季度第一个月前15日,试点单位须网上确认申请人在岗等情况。期间,不提交个人首次申报材料。
(2)申请人计生、婚姻变化情况或生育情况,以及人才(配偶、未成年子女)拥有自有住房、租住政策性住房等情况发生变化的,须在情况发生变化之日起1个月内向试点单位报告。试点单位须及时网上提交。
(3)市住建局会同市规划国土、市人力资源保障部门和各区住房保障部门核查人才及其家庭成员是否符合条件。
(4)核查合格的,市住建局提请市财政委拨付租房补贴资金。核查不合格的,通知试点单位,并按相关规定处理。
(5)市财政委拨付租房补贴资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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