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栏目:深圳居住证 人气:0 时间:2023-08-12 来源:网络
(2021年最新深圳居住证政策-条据书信.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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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021年最新深圳居住证政策-条据书信居住证是中国一些城市参考发达国家绿卡制度进行的主动尝试,为中国制定技术移民方法,最终形成中国国家绿卡制度积累了有益阅历。目前北京、天津、上海、深圳、青岛、西安等城市为吸引人才,都相继出台了工作居住证制度。下文我收集了关于深圳居住证的新政策,盼望对大家有所关心!20xx年最新深圳居住证政策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建立健全实际居住人口登记制度,加强非深圳市户籍人员(以下简称非深户籍人员)服务管理,保障其合法权益,维护_秩序,促进人口与经济、_、资源、环境协调进展,依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基本原则,结合深圳经济特区(以下简称特区)实际,制定本条例。其次
2、条特区内非深户籍人员居住登记和深圳经济特区居住证(以下简称居住证)申领、用法及管理,适用本条例。第三条非深户籍人员居住登记和居住证服务管理工作应当遵循依法管理、保障权益、优化服务、便民高效的原则。第四条市、区人民政府(以下简称市、区政府)应当将非深户籍人员居住登记和居住证服务管理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_进展规划及年度方案,列入_管理综合治理目标管理体系,建立考核评价机制,逐步实现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第五条市、区公安机关负责居住登记和居住证申请受理、审核、发放等相关工作。市进展改革部门负责居住证服务管理的政策制定和综合协调工作。市经贸信息化部门负责统筹协调居住登记和居住证服务管理相关
3、信息系统建设及相关信息的整合、共享和应用工作。市、区财政、人力资源和_保障、卫生和方案生育、训练、民政、住房和建设、市场监督管理、交通运输等部门依据职责分工,负责居住证的相关服务管理工作。第六条出租屋管理机构、街道办事处、社区服务管理机构依据公安机关的托付,可以从事居住登记、居住证申请受理及发放等具体工作。所需经费由财政保障。其次章居住登记第七条居住登记实行申报义务人主动申报制度。非深户籍人员在特区居住的,申报义务人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向公安机关或者公安机关托付的机构主动申报非深户籍人员居住登记信息。第八条非深户籍人员居所为租赁房屋的,出租人为申报义务人。非深户籍人员居所为用人
4、单位、学校宿舍的,用人单位、学校为申报义务人。非深户籍人员居所为旅馆业或者具有留宿功能的洗浴、桑拿、按摩等经营服务场所的,经营者为申报义务人。非深户籍人员居所为自购(建)房屋的,本人为申报义务人。非深户籍人员居所为前款所列情形以外房屋的,居所供应者为申报义务人。受他人托付实际管理房屋的,实际管理人为申报义务人。第九条申报义务人应当申报非深户籍人员的下列居住登记信息:(一)姓名、性别、民族、诞生日期、身份证件种类和号码;(二)户籍地址、现居住地址;(三)婚姻状况、文化程度、职业和服务处所、同住非深户籍人员之间的身份关系;(四)入住、搬离现居住地的时间;(五)法律、法规规定需
5、要申报的其他信息。第十条申报义务人可以通过网络申报居住登记信息,也可以到公安机关或者公安机关托付的机构申报居住登记信息。第十一条下列申报义务人应当即时申报居住登记信息:(一)以小时、天数为租期租赁房屋的出租人或者实际管理人;(二)旅馆业单位;(三)具有留宿功能的洗浴、桑拿、按摩等经营服务场所的经营者。第十二条下列申报义务人应当在非深户籍人员入住、搬离之日起七日内申报居住登记信息:(一)不以小时、天数为租期租赁房屋的出租人或者实际管理人;(二)为员工供应宿舍的用人单位。房屋承租人利用承租的房屋为非深户籍人员供应居所的,非深户籍人员应当向房屋承租人供应真实、精准、完整的居住
6、登记信息,出示有效身份证件;房屋承租人应当在非深户籍人员入住、搬离之日起三日内,向房屋出租人或者实际管理人如实供应非深户籍人员的居住登记信息。第_条本条例第十一条、第十二条规定以外的申报义务人应当在非深户籍人员入住之日起十五日内、搬离之日起十五日内申报居住登记信息。对居住时间不满十五日的非深户籍人员,可以不申报其居住登记信息。第十四条非深户籍人员应当向申报义务人供应真实、精准、完整的居住登记信息,出示有效身份证件。第十五条公安机关以及受公安机关托付的出租屋管理机构应当对非深户籍人员的居住状况进行抽查;发觉非深户籍人员的居住登记信息未申报或者申报的信息不真实、不精准、不完整的,应当予以采
7、集或者补正。公安机关以及受公安机关托付的出租屋管理机构抽查非深户籍人员居住状况或者采集非深户籍人员居住登记信息时,有关单位或者个人应当予以配合。第十六条申报义务人发觉其申报居住登记信息人员及其同住人利用居所从事下列违法、犯罪活动的,应当准时向公安机关或者有关部门报告:(一)非法从事道路运输、网吧、休闲消遣、食品加工、旅馆业、餐饮、培训、职业介绍、婚姻介绍、房地产中介等经商活动的;(二)赌博、吸毒、贩毒、卖_、_、制作或者贩卖_秽物品、伪造证件、承印非法出版物、生产或者销售假冒伪劣商品、窝藏犯罪人员、窝藏或者销售赃物的;(三)传销或者变相传销、非法行医、非法回收再生资源的;(四)非法
8、制造、储存或者经营易燃、易爆、有毒、放射性等_物品及管制器械的;(五)其他违法、犯罪活动。公安机关或者有关部门接到报告后,应当准时依法处理。第十七条房屋出租人或者实际管理人不得将房屋出租给无身份证件的人员。第三章居住证管理第十八条居住证是非深户籍人员在特区享受相应权益、参加_事务管理的法定凭证。第十九条非深户籍人员申领居住证应当同时符合下列条件:(一)在特区有合法稳定居所。非深户籍人员自办理居住登记之日起至申领居住证之日止,连续居住满十二个月的,视为有合法稳定居所;(二)在特区有合法稳定职业。非深户籍人员自办理居住登记之日起至申领居住证之日止,在特区参与_保险连续满十二
9、个月或者申领居住证之日前二年内累计满十八个月的,视为有合法稳定职业。符合特区人才引进规定和正在特区接受全日制中高等学历(职业)训练的非深户籍人员,依照本条例规定在特区办理居住登记的,可以挺直申领居住证。其次十条申领居住证的非深户籍人员(以下简称申领人),可以到公安机关或者公安机关托付的机构提出申请,也可以通过网络等方法提出申请。申领人应当供应本人相关身份信息和近期照片。公安机关和有关部门应当核实申领人的居住登记、_保险等记录。符合条件的,公安机关应当自受理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发放居住证;不符合条件的,应当自受理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向申领人说明理由,申领人要求书面答复的,公安机关应当在三个工
10、作日内赐予书面答复。其次十一条居住证的式样由市公安机关制定并统一制作、签发。初次申领居住证的,免收工本费;补领、换领、再次申领居住证的,工本费由申领人担当。其次十二条居住证损坏或者证面记载信息发生变更的,居住证持有人(以下简称持证人)可以申请换领新证。领取新证时,应当交回原证。居住证损毁或者丢失的,可以申请补领新证。其次_条居住证明行签注制度,每年签注一次。持证人可以自居住证签发之日起每满一年前六十日内申办居住证签注。逾期不签注或者签注有效期届满的,用法功能中止。其次十四条持证人申办居住证签注应当同时符合下列条件:(一)连续有合法稳定居所。持证人在申请签注之日前一年内在特区办理
11、居住登记记录的居住时间累计满八个月的,视为连续有合法稳定居所;(二)连续有合法稳定职业。持证人在申请签注之日前一年内在特区参与_保险累计满八个月的,视为连续有合法稳定职业。符合特区人才引进规定和正在特区接受全日制中高等学历(职业)训练的非深户籍人员,依照本条例规定办理居住登记的,可以挺直办理居住证签注。其次十五条持证人可以到公安机关或者公安机关托付的机构申办签注,也可以通过网络等方法申办签注。公安机关和有关部门应当核实持证人的居住登记、_保险等记录。符合条件的,公安机关应当即时签注;不符合条件的,应当即时向持证人说明理由。居住证用法功能中止二年内申请补办签注,符合条件的,自签注之日
12、起居住证用法功能复原。其次十六条用人单位可以为与其建立劳动关系的非深户籍人员代为申办居住证及签注,学校可以为在校接受全日制中高等学历(职业)训练的非深户籍同学代为申办居住证及签注。代为申办不得收取费用。公安机关以及公安机关托付的机构应当为用人单位和学校集中代为申办居住证及签注供应便利。其次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安机关应当注销居住证:(一)居住证用法功能中止连续满二年的;(二)持证人已转为深圳市户籍居民的;(三)弄虚作假取得居住证的;(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居住证被注销的,可以依照本条例第十九条规定的条件,再次申领居住证。其次十八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伪造、变造居
13、住证或者用法伪造、变造的居住证。其次十九条除公安机关依法履行职责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扣押居住证。第三十条市、区政府和公安机关应当实行措施,联合其他公共服务机构和商业机构为居住证的用法供应便利,扩大居住证用法功能。第四章持证人权益第三十一条持证人可以根据国家和特区有关规定,享受下列权益:(一)申领机动车驾驶证、办理机动车注册登记和检验手续;(二)申办一般护照、往来港澳通行证、往来_通行证及签注;(三)申请职业技能培训补贴和职业技能鉴定补贴;(四)申请基本公共医疗卫生服务;(五)申请方案生育基本服务;(六)申请免费婚前健康检查;(七)申请基本殡葬服务补贴;(八)申请
14、开具居住证明及与身份相关的证明;(九)市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权益。持证人符合市人民政府规定的居住年限、就业年限、_保险参保年限等条件的,除享有本条第一款规定的权益外,还可以依照有关规定享受公共文化、就业扶持、基本公共训练、_救助、住房保障等方面相应的权益。具体方法由市人民政府另行制定。第三十二条持证人为残疾人或者同住直系亲属为残疾人的,可以根据国家和特区有关规定享受特区残疾人_团体供应的残疾人康复治疗、训练培训、就业关心等权益。第三_条持证人符合市人民政府规定的居住年限、就业年限、_保险参保年限等入户条件的,可以申请转为深圳市户籍居民。第三十四条持证人根据国家和特区有关规定,可以参
15、与居住地社区组织,参加管理居住地经济文化事业和_事务。第三十五条持证人可以到有关部门或者通过网络等方法申请相应的权益。申请时应当出示居住证或者供应居住证信息。有关部门查验居住证或者核实居住证信息后,应当根据国家和特区有关规定供应相应的权益。第五章信息管理服务第三十六条居住登记、居住证服务管理等信息,纳入全市统一的公共信息资源库和政务服务事项系统进行管理和应用。第三十七条有关部门应当将本部门采集的非深户籍人员信息录入市公共信息资源库和政务服务事项系统。有关信息应当一次录入、多方共用、信息互通、资源共享。非深户籍人员信息包括姓名、性别、民族、诞生日期、身份证件种类和号码、数码相片
16、、户籍地址、现居住地址、婚姻状况、文化程度、方案生育、职业和服务处所、同住非深户籍人员之间的身份关系、_保险、诚信记录等信息。有关部门和单位在受理居住证相关申请和供应相应的权益时,市公共信息资源库和政务服务事项系统已有相关信息的,不得要求申请人重复供应。第三十八条非深户籍人员可以免费查询本人的居住登记信息或者居住证信息;申报义务人可以免费查询其供应居所内的非深户籍人员居住登记信息。有关部门应当供应便利。第三十九条公安机关、有关部门、受托付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对非深户籍人员信息,应当依法保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泄露、买卖、违法用法非深户籍人员信息。第六章法律责任第四十条申报义务人违反
17、本条例第九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第一款规定,未申报或者虚假申报非深户籍人员供应的居住登记信息的,由公安机关责令改正,根据未申报或者虚假申报居住登记信息人数每人五百元处以罚款。申报义务人违反本条例第_条规定,未申报或者虚假申报非深户籍人员供应的居住登记信息的,由公安机关责令改正,根据未申报或者虚假申报居住登记信息人数每人二百元处以罚款。第四十一条非深户籍人员违反本条例第十二条其次款、第十四条规定,拒绝向申报义务人或者房屋承租人供应居住登记信息或者供应虚假居住登记信息的,由公安机关责令改正,处五百元罚款。房屋承租人违反本条例第十二条其次款规定,未向房屋出租人或者实际管理人供应非深户籍人员居住
18、登记信息或者供应虚假居住登记信息的,由公安机关责令改正,根据未供应或者虚假供应居住登记信息人数每人五百元处以罚款。第四十二条有关单位或者个人违反本条例第十五条其次款规定,拒不配合公安机关以及受公安机关托付的出租屋管理机构抽查或者采集非深户籍人员居住登记信息的,由公安机关责令改正,处一千元罚款。第四_条房屋出租人或者实际管理人违反本条例第十六条规定,发觉其申报居住登记信息人员及其同住人利用居所从事违法、犯罪活动未报告的,由公安机关处二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情节严峻的,处五千元罚款,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惩罚法规定情形的,并处五日以下拘留。房屋出租人或者实际管理人以外的申报义务人违反本条
19、例第十六条规定,发觉其申报居住登记信息人员及其同住人利用居所从事违法、犯罪活动未报告的,由公安机关处一千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罚款。利用居所从事违法、犯罪活动的,除对违法行为人依法惩罚外,对不符合消防平安规定的,公安机关可以依法发出限制用法令,限制该居所出租、经营等用法功能,或者依法查封、责令停止用法。第四十四条房屋出租人或者实际管理人违反本条例第十七条规定,将房屋出租给无身份证件人员居住的,由公安机关根据租住人数每人一千元处以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第四十五条违反本条例其次十八条规定,伪造、变造居住证或者用法伪造、变造居住证的,由公安机关处三千元罚款,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惩
20、罚法的规定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情节较轻的,处一千元罚款,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惩罚法的规定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伪造、变造的居住证,由公安机关收缴并销毁。用法伪造、变造的居住证办理的其他证件,由发证机关宣告作废或者收回注销;用法伪造、变造的居住证取得的行政许可,由行政许可机关依法撤销;用法伪造、变造的居住证申请享受的相应权益,有关部门应当停止供应,并追回已发放的财物。第四十六条违反本条例其次十九条规定,非法扣押居住证的,由公安机关责令退还,根据扣押居住证数量每证五百元处以罚款。第四十七条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九条规定,泄露、买卖、违法用法非深户籍人
21、员信息的,由公安机关根据被泄露、买卖、违法用法信息人数每人一千元处以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四十八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受到行政惩罚的,公安机关应当将有关单位或者人员的违法行为信息通知信用征信机构录入企业或者个人信用征信系统,供单位和个人根据有关规定查询。第四十九条公安机关或者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未依照本条例规定履行职责的,依法追究行政责任;侵害非深户籍人员合法权益或者为非深户籍人员谋求不当利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五十条当事人对涉及居住登记或者居住证服务管理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第七章附则第五十一条本条例关于居
22、住登记的有关规定适用于在特区居住的外国人和_、澳门格外行政区居民、_地区居民,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本条例关于居住证的有关规定不适用于在特区居住的外国人和_、澳门格外行政区居民、_地区居民。第五十二条依据深圳市居住证暂行方法、深圳市居住证试行方法办理的深圳市居住证、深圳市临时居住证,在本条例施行之日仍旧有效,且持证人符合本条例第十九条规定条件的,可以在本条例施行后十二个月内免费申请换领新证。换领新证前,深圳市居住证、深圳市临时居住证连续有效;换领新证后,持证时间连续计算;不申请换领或者不符合本条例第十九条规定申请条件的,本条例施行十二个月后,深圳市居住证、深圳市临时居住证失效。第五_条居住登记和居住证管理的具体方法,由市人民政府制定,与本条例同时施行。第五十四条本条例所称区政府,包括新区管理机构。第五十五条本条例自20xx年6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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